根据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和天猫联合发布的《2019博物馆文创产品市场数据报告》,近年来,我国博物馆文创市场呈现高速增长态势。阿里零售平台数据显示,近几年博物馆文创产品成交规模高速增长,2019年整体规模相比2017年增长了3倍。
在此背景下,从政策上政府鼓励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力度越来越大,经济上与博物馆合作开发IP而获益的合作者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博物馆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也急剧增加。 对于博物馆著作权的保护,根据其与博物馆藏品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与原始藏品有关的著作权保护;其二为与原始藏品无关的著作权保护。
以下笔者浅述关于博物馆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壹
加强著作权客体的研究
博物馆藏品众多,为更全面地保护著作权,核心是要明确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即哪些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加以保护。通常来说,博物馆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藏品、藏品的衍生品及与藏品无关的作品进行统计,了解博物馆享有哪些著作权。
关于博物馆的著作权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不少分歧,例如“仿真制品”的版权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博物馆应密切关注这类争议问题的最新进展,特别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关注该类案件的判例,这对博物馆的实践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贰
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注意合同的运用
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种类繁多,且来源广泛,既可能通过法律原始取得著作权,也可能通过合同而继受取得权利。从性质上来讲,著作权属于私权,关于私权的处分,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具体而言,应根据作品的不同来源分别把握。
通过购买、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藏品,由于著作权保护期可能尚没有经过,会出现物权与著作权分离的情形。因此,博物馆在接收新藏品时,应当尽量通过合同形式与原权利人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不仅需要签订明确的物权转让合同,还应对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避免出现博物馆只获得藏品的所有权,而无法行使著作权的情况。
通过合作创作、委托创作或由博物馆职工创作的作品,也应当分别按照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通过合同或内部规章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因约定或规定不明确,而导致博物馆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况。
叁
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第一,探索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是基于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产生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使得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比较便利,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进行权属登记,权利人很难直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得权利人在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时遭遇不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的现实意义在于:
其一,在认定著作权的权属上,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指出“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
其二,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的角度,明确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将有助于消除交易对方的顾虑,符合效率原则。
其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由此可见,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作为完善著作权保护的一种方式。
第二,利用科学技术探索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利用网络技术来展示馆藏物品,发挥自身的教育和研究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是博物馆现阶段积极探索的一个方面。但是网络环境下复制成本较低,监管难度大,对于著作权的侵犯难免更加严重。博物馆作为著作权人,可以考虑借鉴国内外博物馆界的先进经验,对于影像类作品的著作权通过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或数字水印技术进行保护。